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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做好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第2页

根据《省医保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二、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随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提高,适当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年50元。

三、优化管理经办服务

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和我省医保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巩固完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放在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进一步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确保基金安全,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和群众待遇不断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相关要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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