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2月1日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3号)第四条不再执行。
芜人社秘〔2018〕482号
根据省人社厅通知,现就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8年12月1日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3号)第四条不再执行。
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含转入、转出)时,对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相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特此通知。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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