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的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芜人社秘〔2018〕469号
各县区人社局、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18〕45号)的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38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1280元,无为县1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6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15元,无为县14元。
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所有用工人员,特别是对在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要开展重点检查和督查活动,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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