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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2页

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拟定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1)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驻济转制单位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

3.失业保险。驻济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二)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三、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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