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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页

为解决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病残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劳动能力鉴定

按照现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由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法规政策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结论。

五、待遇停发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一)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

(二)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

(三)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的;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且未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

六、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经办规程

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参保人员按月支付病残津贴。具体经办规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另行制定。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我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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