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病残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宁人社规字[2018]1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解决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病残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领取病残津贴:
(一)依法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三)在未达到退休条件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标准实行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挂钩,初始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月计发60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再加发10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均按25年计算。以后年度病残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继续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新增缴费年限计入病残津贴领取年限(当年新增年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纳入病残津贴领取年限),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累计缴费年限核定退休待遇,停发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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