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简称“小微贷”,下同),是指自愿申请,社区(行政村)、工会、共青团、妇联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人社部门”)审查,担保资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办达到小微企业标准且有向小微企业发展意愿的个体经营实体、小微企业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柳州市(含县)范围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类就业人员,并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之一:
(一)2016年以来进行工商登记(含符合规定的网络创业),创业项目达到小微企业标准且有向小微企业发展意愿的个体经营实体、小微企业。
(二)2011年以后工商登记注册,且2016年以来吸纳就业人员人数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实体和小微企业。
以上贷款申请人已获得过政府贴息贷款的(含原小额担保贷款、柳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不再申请办理“小微贷”。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中征信记录不良或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不予办理“小微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贴息贷款额度: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或(二)款的个体经营实体,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的小微企业,按2016年以来吸纳的就业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每吸纳1 名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均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万元,且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九条 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具体由经办银行与人民银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协商确定)。“小微贷”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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