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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2页

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闽医保办〔2017〕85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2.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在非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最多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安置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其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

3.门诊特殊病种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试行)》(榕医保文〔2018〕53号)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即时刷卡结算。

第四条 省外异地安置就医

1.申请省外异地安置人员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户口簿、房产证明、工作证明等能证明申请人长期在异地居住的材料,并填写《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异地安置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在安置地最多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选全国联网医疗机构)就医,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2.省外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在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住院治疗可即时刷卡结算。其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费用需本人先行垫付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

3.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在非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需本人先行垫付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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