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闽医保办〔2017〕85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第五条 异地转院就医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转院的,转入的省外医院必须是三级甲等医院。
1.转入医院为全国联网三级甲等医院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2.转入医院为非全国联网的三级甲等医院的,由本统筹区内三级甲等医院相关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填写《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3),并提供病历摘要、转院就医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报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登记。
3.异地转院应当在备案登记的医疗机构就医,一次异地转院备案原则上只对应一次就医结算。
4.省外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未刷卡结算的,医保目录和报销政策均执行我市标准。
第六条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在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我市规定支付标准的50%结算;在非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我市规定支付标准的30%结算。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经办流程,方便群众办事。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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