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17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调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8年7月开始执行,至2019年6月止。
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冀建金〔2018〕7号)和《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7〕7号)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规范缴存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17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调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8年7月开始执行,至2019年6月止。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2018年保定市市本级和各县(市)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已测算确定(见附件),市辖区及白沟新城执行市本级标准(市本级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9元,下限为165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限且高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上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下限标准。驻各县(市)垂直单位可参照保定市区标准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确定缴存基数(驻保中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相应的财政部门规定确定)。企业按照测算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基数,具体项目不用审核。
四、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五、基数调整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9月底基本结束,需要调整的单位要准备2017年度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按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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