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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第2页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公益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本着“高效便捷,精准无误,平稳运行”的原则,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专门就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流程做出调整。

(四)原单位账户内所有职工全员转移。

原单位公积金账户中处于“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也一并调入新单位账户。调入新单位后,职工账户状态将由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原单位账户注销。

公积金调入确认完成后,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将由省直中心统一注销,原单位对公积金经办员授权的经办事项将同时被终止。

(六)做好移交工作。

原单位要做好住房公积金账册、凭证等的整理和移交工作,并配合新组建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职工调入信息确认等工作,确保有效衔接。

二、新组建单位需开展的工作

(一)缴存登记及设立账户。

1.登记开户

请本次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新组建的单位在完成新的法人登记后20日之内,到省直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暨设立账户手续。组建后保持原名称不变的单位,可继续沿用该单位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不需重新办理缴存登记及开户手续。

2.登记要件

⑴加盖单位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⑵填写完整的《省直公积金缴存登记暨单位开户表》(以下简称《单位开户表》)一式两份;

⑶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书》一份;

⑷经授权的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开户表》和《授权书》表格样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或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对公业务专柜领取。

3.办理流程

⑴新组建单位法人授权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填写《授权书》;

⑵经法人授权的公积金经办人持上述登记要件,到省直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对公业务专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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