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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第4页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公益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本着“高效便捷,精准无误,平稳运行”的原则,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专门就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流程做出调整。

(三)新组建单位汇缴公积金。

公积金经办人在首次办理新组建单位公积金汇缴业务时,将填写完整的《调入确认单》连同当月的《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同交至省直中心公积金经办人员。2018年8月份之后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新组建单位统一汇缴。新单位在对职工调入信息确认无误并填写《调入确认单》后,应按时办理按月汇缴公积金业务。

三、有关要求

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工作,关系到广大省直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职,新老单位相互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若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省直中心沟通。

省直中心联系电话:  23493807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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