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544元。我中心各管理机构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对当前超过我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基数统一规范到位,于2019年1月起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结合《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8〕49号)文件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规范缴存基数上限政策的执行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缴存单位。在温建缴的中央及省属单位一并执行我市的缴存基数上限标准。
二、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544元。我中心各管理机构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对当前超过我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基数统一规范到位,于2019年1月起执行。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做好此次规范缴存基数上限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同时要做好与本级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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