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办理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凭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温州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温政台〔2018〕6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纳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身份证明材料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24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办理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凭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受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3、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愿意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我市关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与我市自愿缴存者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
4、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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