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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制定机关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并依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的有关规定,对江人社发〔2017〕670号进行了修订,经立法质量和实施成效论证评估,以及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后,修订出台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18〕548号,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7年12月印发的《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67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2018年3月8日出台的《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制定机关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并依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的有关规定,对江人社发〔2017〕670号进行了修订,经立法质量和实施成效论证评估,以及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后,修订出台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18〕548号,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

(三)《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

三、修订内容说明

(一)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完善文件标题。一是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二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规定,定点医药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建议在文件标题中有所体现。因此,将原来的文件标题《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修改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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