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
江人社发〔2018〕548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3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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