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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的通知-第2页

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三、保障药品供应使用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相关药品配备,确保医疗机构采药用药。要加强特殊药品管理,继续按照“三定”(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原则,鼓励开通“双通道”并逐步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要同步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完善保障政策,对因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预算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指标时综合考虑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打通谈判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瓶颈,最大程度上满足参保患者尤其是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四、更新维护信息系统

省厅已将17种抗癌药数据维护进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445号)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1号)精神,对我省现行药品目录数据库进行了更新维护,并于近日下发数据光盘。各地要尽快并严格依照数据库内容完成信息系统更新对接,确保参保人员医药费用按时结算。在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前,各地要制定过渡期措施,确保无法实现网上直接结算的谈判药品费用能够及时报销。

各地要加强有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29-63915135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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