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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做好铁路、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2页

根据人社部交通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和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依法合理确定缴费费率

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与我省建筑业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保持一致。项目预算调整的,调整部分按照上述费率执行。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剩余量的造价确定缴费基数。项目已经完工的,不再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四、及时兑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项目承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可根据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项目,统一按照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适应施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故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时限。

五、建立高效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注重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指导,研究解决参保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类项目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各种手续。项目承建单位要不断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对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人员信息要及时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受伤职工工伤权益无法保障的,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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