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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实施《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页

2019年,除在人社、卫健、应急综合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工伤预防有关工作外,在建筑业和对外航运业开展试点工作;市本级、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列入本年度试点范围,其他县(市)区待省级统筹后实施。

五、日常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同级财政、卫健、应急等部门,组织对工伤预防费的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检查,可适时召开相关会议,召集各部门探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推动试点行业和区域工伤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培训、宣传经费使用的标准核定。各相关部门在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成效的基础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违规情况发生。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待省级统筹时迅速实施。

 六、实施时间

 请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处,联系电话:87305757)。

本通知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工伤预防费的有关规定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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