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泰公管发[2018]58号
各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缴存单位: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泰政发[2004]59号)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泰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2017年度保持不变,上限为18000元,下限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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