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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做好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以基准月企业在岗职工数为依据,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做好我市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新增岗位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享受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

(一)由市工信部门提供主导产业企业名单,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该名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的;

(二)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

(三)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的。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并由企业与在净增加岗位上的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岗位;

基准月应每年调整一次,以上年度的12月作为基准月。

二、补贴标准、方式

(一)补贴标准:以基准月企业在岗职工数为依据,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二)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申请和补贴。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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