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出台《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封存6个月后,可以销户提取,销户后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办理停缴销户提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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