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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调整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沧金管委〔2018〕6号

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沧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调整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2018年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17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007元)。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或未按规定核定的,自2018年5月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到位。最低缴存基数可按2017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90元执行,实际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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