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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第3页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

五、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广州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

六、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按照组织安排在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之间流动的,由接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继续为其参保,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调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及工伤职工以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方式离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其离开前所在的最后一个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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