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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第4页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其非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办理记账或者采用补记账结算等方式处理;待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或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结算支付。职工个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用发票等有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

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其职工发生公伤且已按照当时公伤保障政策确认为公伤的,可以申请办理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其原公伤人员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级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确认申请,并提供原已确认为公伤的文书或者档案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审核确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符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原公伤人员,可以向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现行标准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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