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6号)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03号)同时废止。
东公积金通〔2018〕5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6号)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03号)同时废止。主要变化如下:
一、业务办理实现“零复印件”。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所需资料中的复印件全部取消。
二、首倡“单位专办员”工作机制。单位应授权一名以上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业务经办员必须与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员一致,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需一致,才能办理单位的相关业务。
三、首次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措施。对单位可采取的检查措施包括: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首次明确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且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
五、首次规定可采取的补缴方式。除一次性补缴外,符合条件可采取降低缴存比例补缴、分期补缴、延期补缴等方式。
六、放宽补缴限制。单位可自主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补缴,只要当月的汇缴和补缴金额之和不超出规定月缴存额的上下限范围即可。
七、对降低缴存比例作出调整。降低缴存比例特指符合条件的单位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缴存比例在规定的正常范围(5%-12%)内的,单位可自行调整(上调或降低)。
八、缴存基数一年一调限定对象由单位改为职工。单位可一次性为全体职工调整缴存基数,也可为个别职工调整,职工每单位每年可调整一次。
如有疑问,请致电服务热线:0769-12345、0769-12329。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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