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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解读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作出调整。为使各界更好的了解和使用新政,现解读如下:

一、新政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指出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东府〔2013〕103号)均规定在职职工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但由于我市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布较广,长期在我市生活工作的港澳台人员不在少数,事实上也有港澳台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我市原来面向港澳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包括:一是不作为强制缴存扩面对象,但允许根据个人意愿缴存。二是除了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提取政策待遇之外,港澳台人员离职可按“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办理提取。三是港澳台人员不可以申请贷款,但缴存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可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今年早些时候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省港澳事务办、省台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对照该文件规定,我市原来的相关政策除不能申请贷款之外,其余做法已得到执行,此次取消对港澳台人员申请贷款的限制,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文件要求,实现了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贷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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