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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从2018年9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再交易现房[二手房]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乐住公委〔2018〕6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商、营销商: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用住房公积金投机炒房,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486号)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经2018年8月1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现将我市今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范如下:

一、从2018年9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再交易现房[二手房]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上浮10%。

三、第三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为:

1.以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购房人(夫妻双方)在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均纳入认定范围;

2.以购房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无论该住房贷款是否已结清,均纳入认定范围。

上述产权产籍记录及住房贷款记录,累加达到两次的,再次购房认定为第三套住房,也即“认房认贷”。

四、按照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第三条的规定,取消《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乐住公委〔2015〕3号)第二章第十条(六)中“关于对异地贷款职工需有担保人,而且担保人必须是乐山本地固定户口且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的规定,按重新修订后印发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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