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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日常鉴定服务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重慢病改革实际,决定实施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重慢病”)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重慢病改革实际,决定实施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申请门诊重慢病鉴定,可随时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符合相关规定的,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三门峡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表》(附件1)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次月起享受门诊重慢病待遇。

二、市直承担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三门峡市中医院、黄河三门峡医院、三门峡市康复医院和义马市人民医院。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原则上应选择辖区内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重慢病日常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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