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拆迁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受贷款次数、房屋套数的限制,按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咸公积金发〔2019〕5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支持棚户区改造户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
一、使用范围。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户购买自住住房。
二、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拆迁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受贷款次数、房屋套数的限制,按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拆迁户,可补缴6个月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按《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拆迁货币补偿户或拆迁还建户,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可达到30万元。
五、拆迁户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代际使用。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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