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职工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的职工家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如无法判断申请人缴存地与工作地是否一致的,需额外提供由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工作地的情况证明。
(三)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申请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同时出具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经办人代办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如需核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内。
第四条 骗提套取行为处罚措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查提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材料骗提套取行为,将向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本息,并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骗取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条件成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实行职工租赁住房委托按月提取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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