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二)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5日施行。原《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丹金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已办理过住房消费提取的,其提取申请人的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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