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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金发〔2018〕15号

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0日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丹金委发〔2018〕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管理工作。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及各办事处(服务大厅)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提取申请人,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提取受托人,是指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专管人员、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其他自然人。

第六条  提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提取受托人代为办理。

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和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丹东银行、盛京银行和邮储银行等任一银行开立的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卡”)。其中,提取申请人为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需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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