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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金发〔2018〕14号

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0日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丹金委发〔2018〕3号),结合公积金缴存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处(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

办理缴存业务所需的表格,可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登录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ddzfgjj.com)下载。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以下称“单位专管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到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更换单位专管人员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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