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文件精神,营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现将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事项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南金规〔2019〕2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文件精神,营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现将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事项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精简办理要件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所需的缴存登记(开户)申请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最近一个月工资表等要件。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职工,其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的,销户提取时无需提供离、退休证明要件。
2.取消出境定居提取所需的离职证明要件。
3.死亡销户提取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取消住房公积金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要件;提取资金不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继承关系材料除公证书、法院文书外,也可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
4.取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所需的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取消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所需的大修方案、预算书。
6.取消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的契税完税凭证,在与税务部门实现联网查询前暂时调整为收取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7.取消异地购房房屋备案信息查档资料、契税完税凭证和银行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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