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回迁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贷款申请时限为《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时间2年以内。
第三章 贷款比例、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回迁房房屋面积、当地市场价格,综合评定房屋总价。
第十条 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70%,二套住房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6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款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其他规定。
(一)月还款额:根据回迁房总价、家庭收入、个人信用、年龄、历史贷款、偿还能力及负债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月还款额不得超出家庭月收入的60%;
(二)家庭月收入:(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以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缴存基数确认;(2)借款人及其配偶如在伊春区域以外工作,以异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注明的缴存基数确认;(3)借款人配偶如退休,由其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退休收入证明确认;
(三)不良信用:个人征信报告中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的逾期拖欠记录则视为不良信用,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其他金融机构有2笔(含)以上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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