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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回迁安置房贷款实施细则-第3页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回迁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对已使用过两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个人信用报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提供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户口不在一起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丧偶提供死亡证明);

(二)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如上述材料不能体现为回迁房的,还需提供拆回迁协议和补差款票据;

第十五条 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 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依法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手续。

第十七条 抵押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以回迁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与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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