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伊春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和不履行还款义务行为发生,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伊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贷后无故连续6个月未履行缴存义务的,责令按月足额缴交,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或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四条 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交,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5年可按相关规定重新向公积金中心申报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
第十六条 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交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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