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的信息变更、注销、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
第二十四条 缴存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清偿顺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印发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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