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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6页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在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公积金贷款楼盘合作关系,维护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或质押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采取以下两种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对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原则上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物的现值由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确认。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受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质物金额的90%,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应办理房屋预抵押登记,并向公积金中心足额交纳保证金;对符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受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抵押登记,控制公积金贷款风险。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提供担保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均享有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为共同债权人。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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