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规范按揭贷款程序,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通过,现经4月3日主任办公会决定,从5月1日起实行。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须严格执行公积金按揭贷款履约保证金制度:
1.开发企业应依据协议,在公积金中心批准发放住房贷款前,及时足额缴纳贷款履约保证金。
2.开发企业担保期间内,购房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开发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划转,逾期贷款由开发企业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开发企业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3.开发企业为购房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依据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壹级资质为1%,贰级资质为2%,叁级资质为3%,肆级资质为4%,暂定资质为5%。
第四章 按揭贷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现行贷款政策的规定。
2.开发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3.借款人所购房屋主体结构封顶。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履行协议的约定,保证期限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开发企业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文件交受托银行收妥之日止,开发企业担保责任解除。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返还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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