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规范按揭贷款程序,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通过,现经4月3日主任办公会决定,从5月1日起实行。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违反协议承诺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规定停止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落实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开发企业不得解除对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在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期内,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及还款。
第十八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应接受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的培训、指导及监督检查,及时反馈企业财务状况和开发项目情况。
第十九条 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保留追索权:
1.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的。
2.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虚假材料的。
3.预售楼盘停工已达3个月或预售楼盘出现滞销的。
4.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5.预售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的。
6.违反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若借款人在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期间要求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并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办理退房手续。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公积金中心,在开发企业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必须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验、贷后检查以及出现徇私舞弊、隐瞒真相、编造数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 1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业务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简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业务审批材料公告如下。...政策法规 2019-4-3 14:05:290阅读
-
2015年4月,我市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管理规定》,实施以来,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支持了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但是原《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服务需求,需对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政策法规 2019-1-17 15:56:000阅读
-
今年,泰州市将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协同推进药品耗材集采在院端落地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持续推进改革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医疗保障暨系...医疗保险 2021-2-26 13:31:140阅读
-
2月25日下午,市医疗保障局成立2周年暨长期照护保险实施一周年汇报会在市科技楼303举行。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管怀林,我市政府党组成员丁志祥出席会议。...医疗保险 2021-2-26 11:50:050阅读
-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养老保险 2021-2-26 11:41:40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