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多渠道保障要求,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充分保障职工首套刚需购房,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不断完善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修订依据及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多渠道保障要求,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充分保障职工首套刚需购房,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不断完善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修订依据:《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鄂建办[2018]166号)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黄金委[2018]3号)等文件。
3.修订原则:稳政策,微调整,防风险。主要是调整或取消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政策,简化办事手续,优化业务流程,达到政策使用更加规范、更加精准、更加便民。
二、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相比2018版,《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19版)》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变化:
1. 取消装修提取。
修订理由:黄金委〔2018〕3号已于2018年7月1日取消装修提取。
2.进一步明确购房地范围和大病提取范围。将购房地范围由“全省范围”调整为“公积金缴存地(即黄冈行政区域内)或户籍地,其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可在全国范围内”;大病提取范围由“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调整为“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且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医保报销后的差额部分。”
修订理由:1.建金[2018]46号文件规定“重点支持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的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2.大病提取是一项惠民政策,调整后更具有操作性和风险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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