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铜仁市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担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信贷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报计划运行科审核;
(三)计划运行科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四)计划运行科依据审批意见,要求房开企业提供收款收据和单位账号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并做相应账务处理。当房开企业申请保证金余额全部返还时,公积金中心将应付保证金利息一次性结清。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保证金应当纳入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实行专账统一核算。公积金中心应对保证金建立总账、明细账,对每一个房开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因工作需要办理资金内部划转时,必须经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收取的保证金在满足当前返还房开企业的前提下,可以将沉淀资金转为一年期定期存款,每年初定期存款总量计划为年初总存款余额与当年保证金计划缴存额之和的一半。
公积金中心办理定期存款,由计划运行科填写定期存款书面申请,报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办理定期存款时,必须有计划运行科会计、出纳和综合科单位公章管理人员按相关要求一起共同办理。每次办理定期存款人员要对存款单进行认真核对并登记备查,存款单和登记表由会计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中,每季度对房开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按人民银行规定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一半计息给房开企业。计息时间为每季末21日。计息金额应详细核算到每一个房开企业。计息之后,公积金中心及时将应付保证金利息划付给房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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