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铜仁市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担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利息凭证计入保证金存款利息。保证金存款账户发生的银行代扣汇费、账户管理维护费应当从保证金存款利息中支付,保证金存款利息支付银行代扣汇费、账户管理维护费、应付保证金利息之后的差额,用于公积金中心支持公益民生事业和党建帮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与房开企业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及时纠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要建立健全保证金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审核审批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运行;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 房开企业可以查询本单位保证金的缴纳、返还情况,公积金中心不得拒绝;对缴纳保证金与公积金中心的贷款保证金明细账核对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核对并答复;房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返还本单位保证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追回所返还金额,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活动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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