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七)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商品住房,下同)的,在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前(所购房屋为现房的,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的,在全额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在税收缴款书(契税)开具后三个月之内申请;建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八)用房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不满18周岁人员的房屋不予抵押。
第十条非本单位在职职工,采取挂靠或代缴等形式,实际是由缴存人本人缴纳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所购的房屋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暂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待原贷款结清后,在规定时间内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不同家庭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二手住房除外),各个家庭可以分别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但不得用所购房进行抵押,借款人按所占房屋份额核定房价并计算贷款额度。房屋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应出示房屋份额公证书。
第十三条单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凭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正常缴存证明,可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证明内容应包括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近期缴存明细(必须满6个月以上)和是否有公积金贷款(含已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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