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申请时已在宁波购房的,安家补助一次性发放;未在宁波购房的,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由人才引进地再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上述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对应层次的购房补贴政策。
第十条 对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对区县(市)、开发园区新引进的,各地可参照市级标准,以生活安居补助、租房补助等形式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章 实物配置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可根据属地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按需筹集人才安居专用房,人才安居专用房分为出租型和出售型。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根据当地房源筹集情况和人才安居需求制定具体的实物配置政策或方案。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实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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