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宁波市人才安居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具体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考核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资格认定、货币补贴申请核准发放等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负责本地人才安居工作,可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人才安居专用房的持有、日常运营管理和实物配置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政策申报对象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帮助申请,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属地人社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腾退出租型人才安居专用房。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自《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发布之日起引进的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的人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货币补贴政策有效期为三年,所涉及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本办法与我市现行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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