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八)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九)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缴存、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缴存、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后不合格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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