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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第5页

现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安排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同一单位应选择统一单位缴存比例,特殊情况需选择多个单位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

第二十三条 缴存比例需作调整的,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后方可按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 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缴存的;

(二)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

(三)因工资基数误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需补差额的;

(四)单位缓缴期满的;

(五)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单位整体合并、分立、撤消、重组、破产、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天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登记。个人工作单位变动的,其账户应按先封存后转移的顺序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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